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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 第一条 (三十二)“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三十三)“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三十四)“自理行李”指已填开客票,并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三十五)“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在承运人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承运人同意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的零星小件物品。 (三十六)“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三十七)“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行李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川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三十二)款范围内的物品。 第五十九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托运,也不得作为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一)危险品 1.爆炸品; 2.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7.放射性物质; 8.腐蚀性物质; 9.磁性物质; 10.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气味或性质的物质; 11.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2.川航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二)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种类型带有攻击性的武器,但体育运动用器械除外。 (三)军械、警械。 (四)管制刀具。 (五)活体动物,但本条件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小动物及导盲犬和助听犬除外。 (六)国家规定的其它禁运物品。 第六十条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 第六十一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川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川航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等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二)本条件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小动物、导盲犬和助听犬。 (三)本条件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外交信袋,机要文件。 (四)体育运动用器械,包括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叠轮椅或电动轮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铁锥、斧子、短棍、锤子等,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七)干冰、含有酒精的饮料、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烟具、药品、化妆品等。 第二节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第六十二条 托运行李 (一)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二)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川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第六十三条 自理行李 自理行李每位旅客只限一件,其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 第六十四条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节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第六十五条 免费行李额 (一)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二)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三)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四)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六十六条 逾重行李费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二)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三)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收费总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四节 行李声明价值 第六十七条 (一)旅客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川航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川航有权拒绝收运。 (三)川航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第五节 行李的收运 第六十八条 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五十九条 所列的物品,川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二)旅客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第六十条所列的物品,川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旅客携带了属于本条件第六十一条所列的物品,如旅客没有或拒绝遵守川航的限制运输条件,川航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四)旅客托运行李、自理行李或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川航运输条件,川航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川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六十九条 检查权 川航为了运输安全原因,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检查,川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七十条 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川航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川航一般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旅客要求提前托运,可事先约定。 (三)川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川航同意的自理行李,在与托运行李合并计算并分别填入客票及其行李票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拴挂自理行李牌。 (四)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川航应经旅客书面同意,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川航相应的运输责任。 第七十一条 行李运载 (一)旅客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特殊情况下不能同机运送时,川航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载量允许的后续航班上运送。 (二)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川航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 第七十二条 小动物 (一)小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或其它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等,不属于小动物范围。 (二)旅客托运小动物必须在定座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川航同意后方可托运。 (三)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按川航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四)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防止小动物将身体某一部位伸出容器,损坏和伤害人员、行李、货物或飞机; 2.能保证小动物站立和适当活动,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3.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五)旅客携带的小动物,必须装在货舱内运输。 (六)小动物及其容器和携带的食物的重量,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应按逾重行李交付运费。 (七)小动物运输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八)旅客应对所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川航原因外出现的小动物患病、受伤和死亡,川航不承担责任。 (九)导盲犬、助听犬的运输,按本条的规定办理。但导盲犬、助听犬在符合川航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由盲人或聋人旅客本人带入客舱运输。导盲犬、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第七十三条 外交信袋 (一)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川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川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二)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川航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四)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过75公斤,总体积不得过40×60×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运费按下列两种办法计算,取其高者: 1.根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实际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费率计算运费; 2.根据外交信袋占用的座位数,按照运输起讫地点之间,与该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价等级相同的票价计算运费。 (五)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违章行李 旅客的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中,凡夹带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称为违章行李。对违章行李,川航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始发地发现违章行李,川航有权按照本章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拒绝收运;如已承运,有权取消运输,或将违章夹带物品取出后运输,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二)在经停地发现违章行李,应立即停运,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对违章行李中夹带的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携带物品或危险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 行李退运 (一)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 (二)旅客在经停地点退运行李,除时间不允许外,可予以办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 (三)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由于川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的变更,已收逾重行李费多退少不补;已交付的声明附加费不退。 第六节 行李交付 第七十六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二)如旅客未立即领取行李,川航从行李到达的次日起向旅客收取行李保管费。对于旅客行李中的易腐物品,川航有权在行李到达24小时后予以处理。 (三)川航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川航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对延误行李不收取保管费。 (五)旅客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六)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川航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川航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川航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日仍无人认领,川航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或损坏,川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二)因川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样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应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人民币100元。 第七节 行李赔偿 第七十九条 川航的责任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如发行延误、丢失或损坏,川航应当承担责任。 (二)川航证明为了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三)托运行李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川航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失,川航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川航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川航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五)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本条件第六十条所列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川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联程运输中,川航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赔偿限额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二)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如果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三)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 (四)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川航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五)由于发生在上、下飞机期间或飞机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丢失,川航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六)行李赔偿时,对赔偿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应退还,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七)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八)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川航应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但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川航有权追回全部赔偿。 第八十一条 赔偿要求 旅客的托运行李丢失或损坏,应按本条件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向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 索赔和诉讼期限 (一)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如有索赔要求,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应当在发现损失后向川航书面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否则就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诉讼。 (二)关于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应从飞机到达目地点之日起,或从飞机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或从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否则就丧失任何损失的诉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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