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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座
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后,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旅客可在各航空公司售票处或代理售票处预订座位。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自动取消。
座位再证实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客票遗失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航空公司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并需提供足够的证明.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已被冒用或退票的,航空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行李赔偿
托运行李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由航空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手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行李声明价值
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航空公司收取相应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件行李丢失,航空公司按声明价值赔偿。
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的责任
因航空公司机务维修、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按规定应向旅客提供餐饮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正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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